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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5-11 10:13:59 來源:
□郝冬梅
如果有人要租你的微信賬號,你會怎么辦?面對這個問題,20歲的彭剛選擇同意。他與朋友將微信賬號租借給他人推廣宣傳境外賭博網(wǎng)站,甚至還做起“中間商”。近日,經(jīng)重慶市開州區(qū)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以幫助信息網(wǎng)絡(luò)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彭剛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8000元。 (5月10日《檢察日報》)
這是一起比較典型的詐騙案件。這起案件的判決,最大的亮點不是“實施犯罪的人”判處了多少年徒刑,而在于“出租微信號的人”,僅僅因為“出租微信號”也被判處了徒刑。這起案件帶來的警示是:“出租微信賬號”,這種“生意”不能做!
“租用私人微信賬號打廣告,每日租金100元至130元不等……”2020年3月,在校大學生彭剛為賺取零花錢,在各類網(wǎng)站和貼吧尋找兼職信息,這則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。于是,他不僅將自己的微信號出租給不法人員,而且還幫助其他朋友將微信號租賃給不法人員,成了不法人員的幫兇。
隨著網(wǎng)絡(luò)詐騙手段的不斷翻新,如今在網(wǎng)絡(luò)上出現(xiàn)了“求租微信號”的生意,一些人為了利用他人的微信號從事犯罪活動,開始搜集他人的微信號。面對“輕輕松松就能賺錢”的承諾,“彭剛”們,沒有經(jīng)受得住誘惑,將自己的微信號租賃給了不法人員。當然,把微信號的密碼等信息交付給不法人員的同時,他們也獲得了不當利益。對于他們來說這是“天上掉餡餅”的事情,只不過這天上“掉餡餅”的同時,也“掉下了陷阱”。因為,你的微信號是在幫助不法人員實施犯罪。
眼下,全國各地都在打擊“出租銀行卡”的行為,為的就是斬斷不法人員的“左膀右臂”。性質(zhì)是一樣的,“出租微信號”也是在為犯罪提供幫助。“出租微信號”其實和“出借身份證”性質(zhì)差不多,最終害的都會是自己。因為微信號在注冊的時候就是“實名制”的,相當于借助了你的信息實施詐騙。
當然,對于微信號的運營商來說,也是需要反思的:為何微信號可以輕松租賃?為何能夠輕輕松松發(fā)布不法信息?不法信息攔截系統(tǒng)是不是該升級了?
[責任編輯: 張檬檬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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